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接纳精神损害赔偿?

我遇到了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太清楚法律上支不支持。所以想问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到底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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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附民赔偿
  • #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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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接纳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来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顺便把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一起解决了。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通俗讲,就是因为别人的伤害让自己精神上很痛苦,从而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提到的是“物质损失”,并没有提及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进一步从司法解释层面限制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不支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接纳精神损害赔偿也存在一些争议。一方面,犯罪行为往往不仅会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还会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例如,在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可能会因为遭受身体伤害而长期处于恐惧、焦虑等精神痛苦中。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另一方面,从国外的一些法律实践来看,很多国家都允许在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虽然目前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被害人希望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被害人就有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接纳精神损害赔偿,但被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争取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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