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从而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的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结合起来,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能让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是物质损失。 这里的物质损失指的是因为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都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再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的价值就是被害人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也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被害人起到了精神抚慰的作用。 此外,对于一些间接损失,比如因为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错过商业机会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通常不属于必然遭受的损失,一般也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被害人在提起诉讼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