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刑事拘留是如何规定的?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拘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强制措施。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刑事拘留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事拘留的概念。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把有犯罪嫌疑的人先关起来。 对于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关于刑事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为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十四天,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则是三十七天。 如果被拘留的人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总之,刑事拘留是一种严肃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被拘留的人及其家属来说,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