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一般有哪些证据,刑事证据需要具备什么特征?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和刑事证据需要具备的特征。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八类:第一类是物证,这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比如犯罪现场遗留的凶器、血迹等。第二类是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像合同、信件等。第三类是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第四类是被害人陈述,也就是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第五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供述是承认自己有罪及相关情况,辩解则是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第六类是鉴定意见,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比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等。第七类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以及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所作的记录。第八类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其次,刑事证据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第一个是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东西。这是因为只有客观存在的证据才能真实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比如证人不能凭借自己的想象去描述案件经过,必须是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事实。第二个是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果证据与案件毫无关联,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在盗窃案件中,与盗窃行为无关的证人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的活动情况就不能作为该盗窃案件的证据。第三个是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采用合法的手段。如果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可能会导致该证据不被法庭采纳。例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总之,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和特征,对于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方来说都非常重要。无论是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还是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离不开对证据相关知识的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