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达到一定标准时会被刑事立案。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寻衅滋事刑事立案的标准。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种情形是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里所说的“随意殴打他人”,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对他人进行殴打。“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很好理解,就是殴打行为让对方身体受到了损伤。“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指的是拿着凶器去打人,这种行为性质更恶劣。“其他恶劣情节”则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比如张三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就对李四拳打脚,导致李四身上多处淤青和擦伤,这就可能符合立案标准。 第二种情形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就是对他人进行追赶、阻拦并使用侮辱性语言。如果这种行为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产生了严重干扰,或者导致他人精神出现问题甚至自杀,就会被立案追诉。例如王五经常在单位门口追逐、辱骂同事赵六,使得赵六无法正常上班,精神状态也变得很差,这种情况就达到了立案条件。 第三种情形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强拿硬要”就是强行拿走或者索要别人的财物;“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就是随意破坏或者占用公共或私人的财物。当财物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或者这种行为发生了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被立案。比如孙七在商场里多次强行拿走别人的商品,累计价值超过二千元,就可能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 第四种情形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在像商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合,故意制造混乱、引发骚乱。如果这种行为导致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被严重破坏,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钱八在火车站故意煽动人群闹事,导致车站秩序大乱,旅客无法正常进出站,这种情况就符合立案标准。 总之,寻衅滋事的刑事立案是有明确标准的,不是只要有冲突就会被立案。只有当行为达到上述规定的情形时,才会被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