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审开庭审理中宣布开庭是怎样规定的?


在刑事一审开庭审理中,宣布开庭是整个庭审程序的重要起始环节,它标志着法庭审判正式拉开帷幕。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一环节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宣布开庭首先是书记员的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书记员会在开庭前进入法庭,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读法庭规则。这一步骤的目的在于确保庭审能够有序进行,让所有参与人员知晓庭审的纪律和要求。 接着,审判长会宣布开庭。审判长要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以确认被告人的身份无误。同时,还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情况。这是为了保证庭审所针对的对象准确无误,并且了解被告人的相关背景信息。 然后,审判长会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长会当庭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公开审理是庭审的一般原则,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时,案件会不公开审理,以保护相关利益。 之后,审判长会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申请其回避;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告知当事人这些权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审判长会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对申请回避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会更换相关人员;如果理由不成立,会驳回申请。 总之,刑事一审开庭审理中的宣布开庭环节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流程,其目的在于确保庭审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