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修改的法定刑包括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在法定刑方面作出了多方面的修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取消了部分罪名的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这一修改体现了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是刑罚人道主义和文明化的体现。它意味着对于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人,不再适用最严厉的死刑处罚,而是会根据其他相应的刑罚幅度进行量刑。 其次,在财产刑方面也有调整。对于一些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比如对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在不同量刑档次中增加了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这是因为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往往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增加财产刑,可以更有效地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犯罪能力,从经济层面打击犯罪,预防其再次实施类似犯罪。 再者,在人身自由刑方面,对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规定更为明确和严格。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一修改进一步细化了死缓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死缓犯故意犯罪的处理更加有章可循,体现了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另外,对于一些暴力性犯罪的处罚也有调整。例如,对绑架罪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可适用较重刑罚的情形。这使得刑罚的适用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给予了更合理的处罚。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对法定刑的修改是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体现,其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刑罚的预防和惩治犯罪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