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法释义有哪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刑法释义。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简单来讲,就是没有真实的交易,却开具了可以用于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或者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此罪。比如,一些企业的负责人为了少缴税,指使财务人员虚开发票,那么企业和相关人员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虚开发票,并且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仍然实施该行为。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而开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一般不构成此罪,但可能需要承担其他行政责任。 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国家通过这些发票来准确征收税款和管理进出口退税,如果有人虚开发票,就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虚开的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比如甲企业没有与乙企业发生实际交易,却为乙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即企业自己虚构交易开具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如丙企业要求丁企业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即中间人在甲乙企业之间介绍虚开发票事宜。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杜绝虚开发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