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有哪些刑法规定?
我想知道在刑法里,关于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我之前有个事情,当时没追究,现在过了一段时间了,不知道还能不能再去追诉,所以想了解下法律对于追诉时效具体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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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简单来说,就是过了一定时间,司法机关就不能再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外,《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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