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包括哪些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虽然并没有直接对“卖淫”作出明确的定义,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其范围有一定的界定和考量。 从通俗的角度来讲,卖淫通常指的是一方以获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为目的,与另一方进行性交易的行为。这里的性交易,一般理解为发生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也就是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这是比较典型的、大家普遍认知的卖淫形式。 然而,随着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司法实践对于卖淫的范围认定也有了进一步的探讨。对于一些非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如口淫、手淫等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在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地方认为,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了与性相关的交易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卖淫。其依据在于,这类行为同样侵犯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与传统的卖淫行为本质上具有相似性。 不过,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些非传统性行为就一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的司法政策、社会观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如何界定,卖淫行为在我国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违反相关规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行为,则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