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会被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听说有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我想知道如果有人犯了这个罪,而且已经既遂了,会被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我担心公司里有人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想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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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通俗来讲,就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批准的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该条文指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包括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国家对公司、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等情形。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是上级部门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做这种滥用职权的事情,那么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会按照上述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以及是否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不同的案件,由于涉及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不同,最终的量刑也会有所不同。而且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即是否是故意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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