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不是意味着真的有证据了?
我被留置了,心里特别慌,不知道留置是不是就说明有关部门已经掌握了我违法犯罪的证据,我现在很担心自己的处境,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留置和证据之间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清楚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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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留置并不绝对等同于已经掌握了完全确凿无疑的证据,但确实是在有一定证据基础之上才会采取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这表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要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这是一个基本前提。这里的“部分证据”,是指能够初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证据,但不一定是全部的、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就是说,虽然有了一定证据才会留置,但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还会进一步调查取证,以完善证据体系,查明全部事实。 所以,被留置不代表所有的证据都已经收集完毕、板上钉钉,但说明监察机关已经有了一定的线索和证据指向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留置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问题,争取从轻处理。同时,监察机关也会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调查活动合法、公正、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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