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本质是什么?
我借了一笔钱给别人,对方一直拖着不还,听说我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但我不太明白这债权人代位权的本质到底是怎样的,它对我追讨债务有啥实质性意义呢?我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好决定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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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不好好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可能受损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行使他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从本质上来说,债权人代位权具有法定性。也就是说,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就明确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定地位。 它还具有保全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直接获得债务人的债务人的财产,而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可能使自己的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代位权来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 此外,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从属于债权人的债权的一项权利,不能独立存在。只有在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时,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而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也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比如,债权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他行使代位权时,所能主张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过10万元。 债权人代位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定的、具有保全性和从属性的权利,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保障自身债权实现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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