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一年的刑事责任追诉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对于那些可能判处的刑期不满一年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它的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呢?不太清楚这个追诉期是怎么算的,是从犯罪行为发生时开始算吗?如果中间有一些特殊情况,追诉期会不会有变化?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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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追诉期,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可能判处不满一年刑期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它的追诉期就是五年。也就是说,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如果在五年内司法机关没有发现该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就不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此外,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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