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双重处罚角度看,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探讨精神损害赔偿,从双重处罚的视角来分析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双重处罚。双重处罚一般指的是犯罪行为人既要承担刑事处罚,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又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一种,它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依法判定侵权人给予的赔偿。 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这里的物质损失并不直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刑事处罚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具有抚慰作用,同时避免对被告人造成过度的双重负担。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被害人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被害人是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法院有可能支持其诉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能够证明其因犯罪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比如出现了长期的心理障碍、精神疾病等,且有相关的医学鉴定等证据支持,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民事诉讼中,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从双重处罚的角度来看,虽然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公法上的制裁,但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被害人私法上的救济。二者的功能不同,刑事处罚侧重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精神损害赔偿侧重于弥补被害人的精神创伤和恢复其身心健康。因此,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既能体现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也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确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