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依据有哪些?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很关心诉讼期间的计算问题。比如什么时候该做什么事,超过时间有什么后果等。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依据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好让我心里有个底,合理安排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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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它就像是一场比赛的时间规则,大家都得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应的任务。 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般来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比如,若法院在今天上午9点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间从明天开始计算。这是因为要给当事人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例如,从3月31日开始计算一个月的期限,到4月30日结束。 另外,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当事人在外地,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上诉状,只要邮戳显示的时间在上诉期内,就视为在期限内提交。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这体现了对在押人员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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