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数据证据规定了哪些内容?

我涉及到一个刑事诉讼案件,听说现在电子数据也能作为证据。我不太清楚刑事诉讼法里对电子数据证据具体有啥规定,比如什么样的电子数据能当证据,收集电子数据证据有啥要求,这些证据该咋用。希望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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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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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证据做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也就是说,只要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且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电子数据证据。 其次,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提取,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在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再者,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电子数据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电子数据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证据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质证。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如果电子数据证据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法庭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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