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管辖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简单来说,就是明确哪个案件该由哪个机关来处理,哪个法院来审判。 首先是立案管辖。它主要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比如,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其次是审判管辖,它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对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专门管辖则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目前设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它们分别管辖特定领域内的刑事案件。例如,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等。 了解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让司法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准确、高效地处理刑事案件,也能让当事人清楚知道自己的案件该由哪个机关处理、哪个法院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