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可分为哪几大类?


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它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由哪个专门机关立案受理以及哪一级、哪一地区的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的问题。在诉讼理论上,刑事诉讼管辖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首先是立案管辖,它也被叫做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其次是审判管辖,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又可以细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则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目前已经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另行规定。 总之,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