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下从几个重要方面为你介绍这些修改: 首先,适用条件上有了更明确的界定。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这里明确了监视居住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相比之前,适用情形更加细化,便于司法机关准确操作。 其次,在执行地点方面也有相应的调整。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居住权利,又考虑到了特殊案件侦查的需要。 再者,执行方式增加了技术监控等手段。为了确保监视居住的效果,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这使得监视居住的执行更加科学、有效,也能更好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犯罪等行为。 最后,在折抵刑期上有了新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人身限制给予了相应的刑期折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