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有哪些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犯罪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首先是办案方针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会把教育和挽救放在首位,惩罚只是辅助手段。比如,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其次是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这是为了让未成年人在相对熟悉和信任的环境中接受讯问和审判,保障他们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 再者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还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制度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避免因为曾经的犯罪记录而受到过多的歧视和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