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结束后原告要怎样陈述?
我作为原告,在法庭开庭结束后,不知道该怎么进行陈述。我不太清楚陈述的内容应该包括什么,是只说重点诉求,还是要把之前庭审的观点再强调一遍呢?我担心自己陈述不好会影响案件结果,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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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结束后,原告陈述其实就是进行最后陈述。最后陈述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法庭表达自己的最终意见和请求的诉讼活动。 最后陈述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给原告提供了最后一次直接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让法官能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原告的诉求和立场。并且,清晰合理的最后陈述可能对法官的判断和裁决产生积极影响。 关于陈述的内容,首先要简洁明了地重申诉讼请求。比如你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那就在最后明确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XX元及相应利息”。这能让法官再次明确你的核心诉求。 还可以简要总结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你可以提及那些对你有利的重要证据,比如借条、转账记录等,说明这些证据如何支持你的主张。比如“我向法庭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向我借款的事实,转账记录也能佐证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同时,要表达你对法律适用的看法。根据案件的性质,说明你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阐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你依据什么法律要求相应的赔偿或处理结果。 最后,还可以表达希望法庭公正裁决的意愿。像“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虽然该条文未直接针对最后陈述,但它体现了庭审程序推进到这一阶段,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以辅助法庭作出公正判决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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