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怎样的?

我家里人涉及一个刑事案件,最近听说在刑事诉讼中有回避制度,不太清楚这制度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哪些人适用这个制度,在什么情况下要回避,回避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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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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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特定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的一种制度。 首先,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是比较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适用回避制度。 其次,回避的理由主要就是上述法律条文中提到的几种情形。比如,如果审判人员是被告人的近亲属,那么他就很可能因为亲情关系而无法客观公正地进行审判,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回避。又或者,某个鉴定人之前已经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过相关的咨询服务,那么他在进行鉴定时就可能存在偏向性,也应当回避。 然后,关于回避的程序。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就是相关人员发现自己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则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指令回避是指有关机关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即使该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有关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指令其回避。 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有关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最后,对于回避申请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它能够有效避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案件处理,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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