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释放条款?
我有个朋友涉及一起刑事案件,被警方拘留了。我想了解一下,在《刑事诉讼法》里,有哪些条款是关于释放的呢?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据这些条款被释放?我很关心朋友的情况,希望能弄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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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释放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多个条款涉及释放的规定。 首先,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里的“不应当拘留”,包括多种情形,比如被拘留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所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等。也就是说,如果经过讯问,发现抓错人了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犯罪,就应该马上放人。 其次,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和拘留后的讯问类似,目的是及时审查逮捕的正确性,避免错误羁押。如果发现被逮捕的人不符合逮捕条件,就需要立即释放。 另外,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在审查批捕环节,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要马上释放被拘留的人。 还有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是为了防止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结,就应该先释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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