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 首先是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会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接着是侦查阶段。立案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手段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再就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一审程序中,法庭会进行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然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会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处理。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该程序进行纠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最后是执行阶段。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进入执行阶段。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罪犯,也会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