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收账要谨防哪些支票陷阱?


在商务收账过程中,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但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陷阱,需要谨慎防范。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支票陷阱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空头支票陷阱。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简单来说,就是开票人账户里没钱,却开了支票给您。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如果您收到空头支票,付款银行会拒绝兑付。此时,您可以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其次是支票日期陷阱。支票有严格的提示付款期限,根据《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所以,您拿到支票后要注意检查日期,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去银行提示付款,否则可能会导致支票无法兑现。 再者是支票印鉴陷阱。支票上的印鉴必须清晰、准确,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一致。如果印鉴模糊、被篡改或者与预留印鉴不符,银行会拒绝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所以,收到支票时要仔细核对印鉴,避免因印鉴问题导致收款失败。 另外,还有支票背书陷阱。如果支票需要背书转让,背书必须连续、规范。《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或者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支票的流通和兑付。 总之,在商务收账时,收到支票后一定要仔细检查支票的各项要素,包括日期、金额、印鉴、背书等,如有疑问,及时与出票人沟通或者咨询银行。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操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