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是怎样的?


刑事第二审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存在着多种诉讼关系。 首先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上诉人通常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他们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在公诉案件中一般是人民检察院,在自诉案件中则可能是对方当事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处于相对的地位,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和理由,被上诉人则可以进行答辩和反驳。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围绕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正确性展开争议,双方通过提交证据、进行辩论等方式来争取自己的诉求得到支持。 其次是上诉人和二审法院之间的关系。上诉人有权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有义务对上诉案件进行受理和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全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二审法院会根据审理的结果,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处理。上诉人需要遵守二审法院的诉讼程序和规定,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再者是人民检察院和二审法院之间的关系。在抗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必须对抗诉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在二审程序中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同时,检察院要出席二审法庭,支持抗诉主张,并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法院则要保障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审查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第二审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各诉讼主体在二审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为规范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