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划分的?


刑事审判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进行审判。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和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也就是说,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会由基层法院来审判。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性质较为严重,影响较大,所以由中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则是确定刑事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进行审判。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比如,一个盗窃案件,盗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和盗窃物品最终被发现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法院都可能有管辖权。当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目前已经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等。 通过这些不同类型的管辖规定,我国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刑事审判管辖体系,确保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能得到合适的法院进行公正、有效的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