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以及具体的情节严重情形来综合判断: 从犯罪构成来看: - **客体要件**: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而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依法惩处。 -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并且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 -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这些特定行为的犯罪。 -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给自己或亲友争取选票、阻止不满的候选人当选、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而过失不构成本罪。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 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 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 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之,破坏选举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破坏选举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有可能有管辖权。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系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则该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