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破坏选举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破坏选举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客体要件,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举制度则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由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此罪。 其次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比如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来达成目的。而且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也就是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同时,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像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一般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 然后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过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通常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非选举工作人员实施这些行为不构成本罪。 最后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给自己或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还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但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而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