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我在野外看到有人在砍伐一些看着比较特别的树木,我怀疑可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我想知道,如果真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触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立案呢?主要想了解这方面的立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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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就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简单来说,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这些受保护植物的行为,就达到了立案的条件。 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不仅非法采伐、毁坏属于该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同样会被立案追诉。 在量刑上,如果触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的,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相关概念: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受到国家法律特别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等确定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古树名木等。 非法采伐:未经许可,擅自砍伐受保护的植物。 非法毁坏:通过各种手段对受保护植物造成破坏、损害,影响其正常生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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