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么去认定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
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看到了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这个罪名,不太清楚具体要怎么认定这个罪。比如哪些行为算是走私珍稀植物制品,在数量、情节上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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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单位组织,都有可能构成此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例如,明明知道所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制品,却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活动。 **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管理制度。国家为了保护珍稀植物资源,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禁止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进出口,而走私行为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严重破坏。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而且,根据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一旦成立,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走私犯罪。例如,通过伪装、藏匿等手段,试图将珍稀植物制品蒙混过关,运出或者运进国家。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同时,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明确列举的野生植物,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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