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减刑的评判标准依据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件,现在考虑认罪认罚争取减刑。但我不太清楚认罪认罚后减刑是怎么评判的,依据是什么,比如什么样的认罪态度能减多少刑,有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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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而在具体的评判标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规则。一般来说,认罪认罚的减刑评判会综合多方面因素。 一是看认罪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相比在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才认罪,通常会获得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因为主动、及时认罪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 二是认罪的彻底性和稳定性也很关键。犯罪嫌疑人要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隐瞒或虚假供述。并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认罪的态度要保持稳定,不能出现反复。如果在认罪后又翻供,可能就无法享受认罪认罚从宽的待遇。 三是认罚的表现。认罚不仅是指同意量刑建议,还包括在经济财产方面表现出的悔罪态度,比如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等。积极履行这些义务,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也会在量刑时得到考虑。 此外,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对于一些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也会相对较小。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从宽的幅度可能会更大一些。总之,认罪认罚减刑的评判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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