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商业活动中,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有助于企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意味着商业秘密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秘密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比如,企业独有的生产工艺、配方、客户名单等,这些信息只有企业内部少数人知晓,外界并不了解。如果一项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公开渠道被广泛披露,那么它就不具备秘密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例如,一家企业通过研发掌握了一种新的生产技术,能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这种技术就具有商业价值。 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设置保密标识等。如果权利人没有对相关信息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使得该信息处于一种公开或者容易获取的状态,那么即使该信息本身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也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当商业秘密确定后,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要看是否存在法定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权利人需要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一般来说,侵权人需要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会被认定为侵权。 总之,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一旦发现可能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