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犯罪过程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有哪几种情形?

我想了解一下在故意犯罪的时候,如果出现了事实认识错误,在法律上是怎么归责的。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况,也不知道法律依据是什么,想请专业人士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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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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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故意犯罪过程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情形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这种错误可能会对犯罪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产生重要影响。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归责情形。 第一种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例如,张三想杀李四,却误把王五当成李四给杀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对象出现了错误,但侵犯的都是他人的生命权这一相同法益。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构成要件范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准确无误地杀害其预定的对象,只要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造成死亡结果,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张三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二种是打击错误,也叫方法错误。它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比如,李四开枪射杀王五,却因枪法不准,子弹打偏打死了旁边的赵六。对于打击错误的处理,存在不同的学说。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了人,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具体符合说则认为,行为人对预定的对象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如果有过失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较多采用法定符合说。 第三种是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的故意和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将乙推入井中,想淹死乙,但井中无水,乙摔死在井里。这里甲主观上想通过淹的方式杀死乙,而实际是摔死,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比如,丙为杀害丁,将丁打昏后,以为丁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丁扔入河中,结果丁是被淹死的。这种情况下,通常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戊准备用安眠药使己昏迷后再将其勒死,但戊在给己服用安眠药时,由于药量过大,己直接死亡。如果戊对己死亡的结果有故意,那么也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综上所述,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事实认识错误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来准确认定犯罪和归责。这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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