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是怎样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情况。我想了解下我国目前在破产方面的法律实务是如何操作的,包括破产的流程、相关的规定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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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实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实务涉及诸多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了解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规范破产程序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程序一般分为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指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等几个主要阶段。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主张自己权益的重要环节。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自己意愿的重要平台。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重整与和解是给债务人一个重生机会的程序。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如果重整或者和解不成功,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在整个破产法律实务中,各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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