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是如何进行审理的?


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解决海关行政争议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审理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审理的准备阶段。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其目的是让复议机构和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为后续审理奠定基础。 然后是审理方式。海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主要是通过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效率较高。而调查和听取意见则能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保障各方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在审理过程中,还涉及到复议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这体现了对申请人自主意愿的尊重,但同时也需要经过复议机构的审核,以确保撤回申请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内容,包括合法性和适当性。合法性审查主要看海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适当性审查则关注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公正,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此外,在审理期限方面,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这一规定保障了复议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避免久拖不决。总之,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过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关行政管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