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赠房后意外身亡,女婿能否向岳母要求返还?


在探讨女婿能否向岳母要求返还女儿赠与的房产这一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赠与行为的性质。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财产的所有权通常就会转移给受赠人。在女儿将房子赠给岳母的这个案例中,如果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即完成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从法律层面上讲,该房产的所有权就已经归岳母所有。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赠与行为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在女儿意外身亡的情况下,如果女婿作为女儿的法定继承人,想要撤销赠与并要求岳母返还房产,需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法定的撤销情形。例如,如果岳母严重侵害了女儿或者女婿的合法权益,女婿就有可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但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仅仅因为女儿去世,女婿通常是不能要求岳母返还房产的。因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且没有法定撤销事由,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如果该房产是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女儿在赠与房产时没有经过女婿的同意,那么女婿可以基于自己对该房产的共有权,主张女儿的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重大财产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这也需要女婿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女婿能否向岳母要求返还房产,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