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纠纷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在商品房交易中,存在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法律性质问题。按照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要是当事人违反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举个例子,如果开发商宣传小区会配备游泳池,这个说明很具体明确,而且很多购房者就是冲着这个游泳池才决定买房并且房价也受此影响,那么这个关于游泳池的允诺就算没写进合同,开发商不建游泳池也是违约。 其次是认购协议与定金问题。认购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之前所签署的合同文件,它是一种预约合同 。如果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在性质上属于立约定金,目的是保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订立房屋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当双方不能就本约条款协商一致时,要分情况处理:若双方争议的条款在认购协议中已经出现,签正式合同时不接受就属于拒绝订立本约,违反预约,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要是无法达成一致的条款在认购协议中未曾出现,协商不成时,不能认定任何一方违反预约约定,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应退还买受人。 另外,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方面也常引发纠纷。通常是因为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买受人办证迟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的转移是以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为标志的。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就有这样的规定。 总之,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一定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比如常见的商业广告,一般只是引起别人兴趣,邀请别人来和自己进一步谈交易,这就是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就像前面说的开发商关于小区设施符合特定条件的允诺就是要约。 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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