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裁定作出后多少天需要履行清偿义务?
我之前和别人有债务纠纷,法院已经发出了支付令裁定。我不太清楚从裁定出来后,对方得在多久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我就想知道这个时间规定是怎样的,好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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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它是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快速、简便地解决一些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 当法院发出支付令裁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里的十五日是一个法定的期间,从债务人实际收到支付令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债务人在这十五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一旦十五天的期限过去,而债务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不过,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十五日内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等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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