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缓哪个更严重?
我不太理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缓有啥区别,感觉这俩说的差不多,但又不知道哪个更严重。我想了解下这两者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不同,对罪犯的影响又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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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缓”指的是同一个概念,不存在哪个更严重的问题。 “死缓”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简称。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节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缓制度的法律依据。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既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又给予罪犯一定的改造机会,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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