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原公司的债务由哪方承担?


在探讨股权转让后原公司债务由哪方承担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简单来说,公司就像是一个独立的“人”,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公司的债务原则上是由公司自己来承担的。即使发生了股权转让,只要公司还存在,公司的债务依然由公司用其全部财产去偿还,与股东的变更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新股东和原股东通常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的偿还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比如,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使该股东已经转让了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行承担。但如果存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特殊情形,相关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无论是原股东还是新股东,都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