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债务应由谁承担?


在探讨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时债务应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简单来说,就是把原来债务人的债务转移给其他人。它主要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这两种情况。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意味着,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如果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那么该债务承担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不能脱离债务关系,债务仍然由原债务人承担。因为债权人的同意是债务转移生效的关键要件,未经同意,债务转移不能对抗债权人。 而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但从法理上来说,第三人加入债务对债权人有利,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债权人的明确同意。不过,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纠纷,最好还是取得债权人的确认。 举个例子,甲欠乙10万元,甲和丙签订了债务承担合同,约定由丙来偿还这10万元,但没有经过乙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免责的债务承担,乙仍然可以要求甲偿还债务,因为甲和丙之间的合同不能约束乙。如果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乙既可以要求甲偿还,也可以要求丙偿还。 综上所述,当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时,如果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通常由原债务人承担;如果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债务。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在进行债务转移时,都应当及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