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筹备期间债务由谁承担?
我打算开一家分公司,目前正处于筹备阶段,已经产生了一些债务。我不太清楚这些债务最后该由谁来承担,是分公司未来独立承担,还是总公司承担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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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分公司筹备期间债务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当分公司处于筹备期间时,它还未正式成立,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从法律层面理解,由于筹备期间分公司尚未完成设立登记,没有合法的经营主体地位,此时产生的债务本质上是为了总公司设立分公司这一目的而发生的。所以,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上,通常会认定分公司筹备期间的债务由总公司来承担。这是因为总公司作为发起设立分公司的主体,对分公司筹备活动进行组织和决策,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过,如果总公司和相关债权人之间有关于筹备期间债务承担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债务承担主体。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总公司需要对分公司筹备期间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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