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怎样的?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和别人有债务往来,最近有人跟我提到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我不太明白这两个概念。我想知道它们具体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对我的债务情况会有什么影响。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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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抵销
  • #债务混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债务消灭的两种不同情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来说说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债务混同指的是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而特定承受是债务混同的一种发生原因,它主要是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时,就会发生混同,导致债的关系消灭。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一笔货款,后来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甲公司,此时债权和债务就集中到了甲公司一人身上,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债务混同的特定承受,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消灭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混同会导致债的消灭,但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比如存在第三人的担保权益等,债就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接下来谈谈债务抵销。债务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欠对方钱,然后可以把相等数额的债务互相抵消。债务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借款,乙又欠甲 10 万元货款,这两笔债务的标的物都是金钱,且都已到期,那么甲或者乙都可以主张将这两笔债务进行抵销。而约定抵销则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这种抵销不受法定抵销条件的限制。 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都是债务消灭的方式,但二者的发生原因和适用条件有所不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债务关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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