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认定区别是什么?

我之前听说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但一直没搞清楚它们的区别。最近了解到一些案例,感觉更迷糊了。我就想知道,在法律认定上,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从原因、结果等方面,是怎么区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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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同的阶段,有着明显的区别。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这里的“着手实行犯罪”意味着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产生了直接的威胁。而“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是指违背犯罪人主观意愿的各种因素,比如被他人阻止、出现意外情况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自动放弃犯罪”强调的是犯罪人主观上自愿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的意图;“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犯罪人不仅放弃了犯罪行为,还采取了积极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导致犯罪未完成的原因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外界的客观因素导致犯罪无法得逞,犯罪人主观上是希望犯罪能够完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犯罪人基于自身的意愿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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