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宣传费和广告费。我想了解一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扣除比例是怎么规定的呢?这关系到公司的成本核算和税务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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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宣传费和广告费有着特定的扣除比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广告费一般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宣传费则通常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比如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和宣传费加起来的支出,如果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这部分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超过了15%,超出的部分不能在当年扣除,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扣除。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有不同的扣除比例规定。例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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