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广宣费,也就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它是企业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而进行广告宣传和业务推广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如,一家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那么按照15%的扣除比例,该企业当年可扣除的广宣费限额就是1000×15% = 150万元。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宣费是180万元,那么当年只能扣除150万元,剩下的3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个例子,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60% = 6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00×5‰ = 5万元。由于5万元小于6万元,所以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5万元。 综上所述,企业在计算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额时,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计算,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