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否采用组成计税价格?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的时候,遇到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要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税费,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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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视同销售指的是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对于视同销售是否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也就是说,当视同销售行为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时,按照同类货物的价格来确定销售额;只有在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可供参考时,才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销售额,进而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纳税人通过不合理的定价来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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