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辅助器具费从何时起算?
我因意外导致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但在和责任方协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时候,对于费用从何时开始计算产生了分歧。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残疾辅助器具费到底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
展开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在我国,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起算时间并没有统一的、绝对固定的标准,不过在司法实践和法律依据中可以找到一些判断的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起算时间,但结合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从受害人实际需要使用残疾辅助器具时起算。 通常情况下,如果受害人经过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建议,确定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那么从这个时间点开始,就可以主张相应的费用。例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腿部残疾,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医生根据其恢复情况和身体状况,认为需要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此时就应以医生出具相关建议的时间作为起算点。此外,如果受害人在确定残疾情况后,由于客观原因(如等待辅助器具定制等)未能及时使用,但确实已经具备使用条件且有合理必要性的,也可以从具备使用条件时开始计算费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补偿受害人因残疾而增加的生活成本,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